交通運輸部公布128條規定,6月1日嚴格規范交通執法
2019-05-21 14:33:27類型:轉載來源:搜狐網作者:冷秋
行車路上遇到執法不規范的交通執法人員亂罰款,是卡友們最窩心的事情了,這種情況以后有望改變了,2019年4月12日,交通運輸部對外發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對交通執法人員執法規范做了明確規定,并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規定》明確了行政檢查行為對實施檢查的人員數量、亮證檢查要求
規定“實施行政檢查,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出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并說明檢查事由”。
可通過網上支付等方式繳納罰款
為便于行政相對人罰款的繳納,《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了具備條件的,可通過網上支付等方式繳納罰款。
第二十一條
實施行政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依據相關規定著制式服裝,根據需要穿著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救生衣,攜帶執法記錄儀、對講機、攝像機、照相機,配備發光指揮棒、反光錐筒、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等執法裝備。
第二十二條
實施行政檢查,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出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并說明檢查事由。
第二十五條
實施路面巡查,應當遵守:
駕駛執法車輛巡查時,發現涉嫌違法車輛,待其行駛至視線良好、路面開闊地段時,發出停車檢查信號,實施檢查;
對拒絕接受檢查、惡意闖關沖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違法車輛,及時固定、保存現場證據,或者記下車號依法交由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
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執法部門履行行政執法職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十二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執法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第五十五條
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需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應當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執法人員應當制作《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通知書》,將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明確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執法部門承擔。
第五十六條
執法部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九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九十五條
執法部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具備條件的,也可以通過網上支付等方式繳納罰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二十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2、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九十七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經當事人申請和作出處罰決定的執法部門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執法人員應當制作并向當事人送達《分期(延期)繳納罰款通知書》。
第九十八條
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原罰款的數額。
第一百條
執法部門實施加處罰款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一百二十條
對于依法查封、扣押、抽樣取證的財物以及由執法部門負責保管的先行證據登記保存的財物,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調換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涉案財物的保管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執法部門承擔。
標簽: 規范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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