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劇毒化學品、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禁止通行
2019-04-22 14:31:01類型:轉載來源:卡團作者:樂楓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確保道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青島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管理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現通告如下:

劇毒化學品禁止通行
一.劇毒化學品、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禁止通行。
(一)禁止通行時間:2019年4月20日0時至2019年4月26日24時。
(二)禁止通行方式:全部禁止通行。
(三)禁止通行區域:本市行政區域。
二.危險化學品(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下同)運輸車輛限制通行。
(一)限制通行時間:2019年4月20日0時至2019年4月26日24時。
(二)限制通行方式:未經批準禁止通行。經批準通行的,每日7時至9時30分、16時30分至19時禁止通行;每日22時至次日凌晨6時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已經駛入的應當提前從就近收費站駛離,禁止在服務區或者收費站廣場停留。

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禁止通行
(三)限制通行區域:本市行政區域。
三.因保障國計民生確須通行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通行證,并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申領通行證方式:登陸“青島公安網公安民生警務平臺”進行網上辦理。
本通告發布前已經申領通行證,且證件在有效期限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可以持證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設置禁行、限行標志,及時疏導滯留車輛,并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實行其他臨時性交通管理措施,交通參與者應當服從交警指揮,按照交通標志指示行駛。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六.本通告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6日。
采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期間,本市原有重中型貨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行規定與本通告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標簽: 青島 劇毒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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