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友必知:高速公路管理企業有沒權利查扣超限車輛
2018-05-24 11:28:06類型:轉載來源:卡車地帶作者:瀟瀟雨未歇
案情簡介
2011年11月11日23時,盱眙公司駕駛員聞玉清、劉學忠駕駛車牌號為×××號運輸車行至北京市北六環京藏高速路段時,被首發公司所屬安暢分公司路產巡視車攔截,安暢分公司以該車屬擅自上路行駛的超限車輛為由扣留該車,告知盱眙公司駕駛員辦理超限運輸手續,并將該車引導至附近一個未通車的高速橋上停放,由安暢分公司派工作人員看護。
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以下簡稱路政局)以盱眙公司擅自超限行駛為由給予2000元行政處罰,盱眙公司于當日交納罰款。
之后,盱眙公司與安暢分公司就車輛看護費用的數額多次交涉,但未達成一致意見。
2011年12月9日,雙方簽訂《超限運輸安全協議》,盱眙公司安排×××號運輸車駛離北京,盱眙公司主張其與安暢分公司簽訂《協議書》系在脅迫下訂立而應予撤銷,要求首發公司及安暢分公司賠償貨物違約金、停車費、車輛停運損失、交通費、住宿生活費等損失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
首發公司是北京市京藏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人,對其管理的高速公路負有管理維護的職責。
北京市關于治理超限超載的相關政策規定亦賦予了首發公司制止違法超限運輸、阻截超限超載車輛通行的職權。
盱眙公司車輛違法超限駛入北京市北六環京藏高速路段,首發公司下屬安暢分公司在其職責范圍內制止盱眙公司超限違法行為、攔截盱眙公司所屬超限車輛并要求其辦理超限運輸手續的行為,并無不當。
盱眙公司主張其與安暢分公司簽訂《協議書》系在脅迫下訂立而應予撤銷,因其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證據予以佐證,對其該項主張,法院難以采信。
二審法院認為
首發公司是北京市京藏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主體,對其管理的高速公路負有維護和保護的職責。
根據北京市關于治理超限超載的相關工作安排,首發公司亦有責任阻截超限超載車輛通行其所管理的高速公路,限制違法進入高速公路的超限超載車輛通行,并要求其按規定辦理超限車輛運輸許可手續。
據此,安暢分公司有權在其管理的高速公路路段阻止盱眙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通行,有權要求其到有關行政部門接受處罰并辦理超限車輛運輸許可手續。盱眙公司關于首發公司無權阻截其超限車輛通行高速公路的上訴主張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再審法院認為,首發公司是北京市京藏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主體,對京藏高速公路負有管理和維護的職責。
同時,首發公司作為北京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成員單位,根據北京市關于治理超限超載的相關工作安排,也有責任阻截超限超載車輛通行其所管理的高速公路,限制違法進入高速公路的超限超載車輛通行,因此安暢分公司阻截盱眙公司違法超限車輛并限制其通行高速公路的行為并無不當。
首發公司作為高速公路經營管理企業,其在阻截、限制盱眙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進入高速公路過程中確實支出了一部分成本,其要求盱眙公司支付看護費用,也屬合理。
維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終字第03232號民事判決。
首發集團作為民事主體是否可以成為治超主體?
原告認為,首發集團作為公路經營性企業,不具有上路攔車,扣押駕駛證、行駛證的權力,也無權強制收取與公路經營無關的“看護費”,更無權在收取申請人5000元的“看護費”后出具“路損補償款”的發票。
超限超載治理主體分別屬于路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其他機關或者組織無權開展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但是本案中首發公司作為北京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成員單位,根據北京市關于治理超限超載的相關工作安排,也有責任阻截超限超載車輛通行其所管理的高速公路,限制違法進入高速公路的超限超載車輛通行。
超限超載車輛的治理工作從行為性質上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作為民事主體的高速公路經營者無權履行行政行為,北京市相關政策規定實際上將一部分超限超載治理權限授權給首發集團即高速公路經營者,開展超限超載車輛的治理工作。
標簽: 高速公路 權利 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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